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399號原告四季山莊雲天大地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冠廷 被告 孫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號確認管理委員會成立有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民國106年12月至107年11月間之管理費共計新臺幣29,110元未付,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被告則辯稱其非原告管理之社區住戶,並已依法成立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別墅區管委會),因原告否認別墅區管委會之合法性,被告已向本院提起確認之訴,現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號事件審理中等語。則被告是否應向原告繳納管理費,係以別墅區管委會是否合法成立為前提,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