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鮑全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鮑全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鮑全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就附表編號
1至編號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1份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分別為各9次、1次,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旎娜附表:
┌─────┬────────┬────────┬────────┬────────┬────────┐│編號│1│2│3│4│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註)│(註)│(註)│(註)│(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106年5月25日晚│106年6月7日晚│106年6月10日凌│106年6月13日凌│106年6月17日晚│││間9時51分許│間10時42分許│晨1時39分許│晨1時47分許│間8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及案號│7970號、第8899號│7970號、第8899號│7970號、第8899號│7970號、第8899號│7970號、第889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事││號│號│號│號│號││實├──┼────────┼────────┼────────┼────────┼────────┤│審│判決│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定││號│號│號│號│號││判├──┼────────┼────────┼────────┼────────┼────────┤│決│確定│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日期││││││├──┴──┼────────┴────────┴────────┴────────┴────────┤│備│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註)。││註││└─────┴────────────────────────────────────────────┘┌─────┬────────┬────────┬────────┬────────┬────────┐│編號│6│7│8│9│1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月。│││(註)│(註)│(註)│(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第83條第1│││第4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第4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106年7月15日凌│106年6月8日晚間│106年7月28日前│106年7月30日下│106年6月19日凌│││晨1時50分許│8時40分許│數日之某日│午1時51分許│晨1時43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及案號│7970號、第8899號│7970號、第8899號│7970號、第8899號│7970號、第8899號│7970號、第889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事││號│號│號│號│號││實├──┼────────┼────────┼────────┼────────┼────────┤│審│判決│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106年度訴字第650││定││號│號│號│號│號││判├──┼────────┼────────┼────────┼────────┼────────┤│決│確定│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日期││││││├──┴──┼────────┴────────┴────────┴────────┼────────┤│備│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註│年3月(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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