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苗小字第10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李秀花 被告 鄧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其中9,800元自民國93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係輾轉受讓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而為本件請求。本件被告開庭時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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