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747號債權人 劉彥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 王烏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無非係以座落於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無人使用管理、髒亂不堪,經債權人僱工清理,故依民法「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因此所生之費用等語。惟查,本件債權人係居住於台南市新營區,究因何故於偶經台南市官田區時見地髒亂,即依無因管理之規定僱工清理,已有可疑;且若因空地髒亂而有衛生疑慮,本可通知當地政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何須自行僱工徒生費用?顯見債權人之目的,應係為創設一請求權基礎,藉以查明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年籍資料,並規避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限制規定,若遽然准允債權人查報債務人及其繼承人之年籍資料並核發支付命令,無異任令督促程序淪為探查個人資料之工具,日後效尤者動輒以無因管理為由聲請支付命令,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勢將形同具文。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