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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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石頂天 代理人 石吳玲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7月27日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一│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二│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三│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四│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476│├──┼────────────┼────────┼──┼──┤│五│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1│1000│├──┼────────────┼────────┼──┼──┤│六│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1│1000│├──┼────────────┼────────┼──┼──┤│七│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1│1000│├──┼────────────┼────────┼──┼──┤│八│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1│├──┼────────────┼────────┼──┼──┤│九│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369│├──┼────────────┼────────┼──┼──┤│十│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342│├──┼────────────┼────────┼──┼──┤│十一│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215│├──┼────────────┼────────┼──┼──┤│十二│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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