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89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朱國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詩竼 、 胡永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委任狀及聲請狀,其代理人之蓋章不符。故請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其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或委任狀(聲請狀或委任狀須由該代理人蓋章,且聲請狀與委任狀之印文須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