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02號原告 馮玉玲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陳立瑩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台財訴字第10413919520號(案號:00000000)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仍有法律爭點待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