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27號原告 黃祥銨 被告 林子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1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祥銨被訴恐嚇危害安全、殺人未遂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14號刑事判決分別為無罪、不受理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涂光慧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