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六六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傷害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涉及整型費用及不能工作損失之認定,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凃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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