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1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冬興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且訂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十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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