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孟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何孟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6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復經本院合議庭於102年7月29日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裁定駁回債權人之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