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昆明指定辯護人顏瑞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昆明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昆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同條項第2款勾串證人之虞,且本件被告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被告被訴販賣行為達3次、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達8次,依此罪責程度,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又被告雖坦認向證人收取價金後交付毒品事實,但仍辯稱係與證人合資購買毒品,與證人所證述不符,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再於102年8月23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已於102年9月11日解除對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於102年10月9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上開重罪,因重罪誘發逃亡之可能性極高,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許月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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