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全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全聲字第1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權請求強制執行,聲請本院裁定以99年度裁全字第1233號准予假扣押並經實施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後,經查詢結果,相對人雖於本院家事庭聲請通常保護令,惟迄未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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