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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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24號原告 蔡偉群 訴訟代理人 蔡瑞振 被告 蔡瑞琴
蔡雪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2萬1686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13日寄存送達予原告,並於同年月2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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