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93號聲請人 沈秀琴 代理人 王穗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9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日盛日盛基金│20-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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