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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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全聲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全聲字第413號聲請人 李國雄 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657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