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愛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之3
相 對 人 廖若羽 即甲○○○
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對相對人所發雙掛號信函所示意
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4日以雙掛
號信函通知相對人,惟上揭存證信函二次均以「查無此人」
為由,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
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雙掛號信函一份及回執影本二份等
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