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0號原告 王淑芬 被告 唐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06月23日下午03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將本院通知被告之公示送達內容,於二日內刊登於國內版及國外版之新聞紙,並將該國內版及國外版之新聞紙送本院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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