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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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64號聲請人奕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財德 代理人 吳容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薩摩亞 商浩辰製衣│滙豐(台灣│104年10月30日│235,626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商業銀行││││││分公司 韓小茜 │台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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