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39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林沛汝 被告 李宣儀 原住基隆市○○區○○路○○○號2樓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2年8月2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至民國102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2年8月2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因遇潭美颱風之重大事故,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變更至102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