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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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42號上訴人 蕭文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保險字第4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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