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3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186號
97年度交聲字第3187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88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89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90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91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92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93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94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95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96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97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98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99號97年度交聲字第3200號97年度交聲字第3201號97年度交聲字第320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於民國97年10月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如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車牌號碼000—319號重型機車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及違規地點,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等機關,以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法條,逕行舉發第1A0000000號等十七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違規單通知聯均由警方寄送。本站於民國97年10月2日寄發如附表所示之十七件裁決書,各依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裁處受處分人罰鍰總計新臺幣20,900元,十七件裁決書之送達證書,郵局均尚未擲回本站存查,嗣異議人於97年11月11日傳真聲明異議;經核車牌號碼000—319號重型機車確於93年7月27日於本站第一股(車輛管理)依作業規定完成「拒不過戶註銷」手續(未繳回車牌,僅收回行車執照乙枚),異議人於97年10月15日提出申訴,經本站以中監中字第0971000719號函覆略以:
應由受處分人提供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俾通知應歸責人到案處理等語;惟異議人並未提供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本站無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處理等語。
二、本件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名下車牌號碼000—319號重型機車,於93年間賣給英籍人士,英文名字BARRY,詎料BARRY事後拒不過戶,在中、北部地區使用且多次違規,被警察單位逕行舉發,違規單仍寄異議人,異議人亦電詢監理站如何處理,得監理站協助答以可辦拒不過戶手續,但前提應繳清違規罰單,故於93年10月間,向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手續,且也繳清之前罰單在案,監理站應有紀錄可稽,日前傾接監理站十七張裁決書,實感錯愕不敢置信,經細看違規時間均在辦理拒不過戶手續之後,可見違規責任已非歸異議人,應歸責於使用人BARRY,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歸責於實際使用人,並註銷異議人裁決書等語。
三、按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又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以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罰基準,實係以當事人接獲違規通知單後,有無逾越到案日期繳納罰鍰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之準據,故違規通知單是否合法送達,除關係行為人究應處以法定最低額或較高額罰鍰外,亦對受通知人得否告知另應歸責之人具有關鍵之決定性。而違反道路交管理事件之處罰為一行政秩序罰,性質上為負擔之行政處分,自應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之要求,即應由舉發單位於違規通知單上詳為記載應到案日期,以利受通知人得遵期到案以最低額繳交罰鍰、對其違規行為有陳述爭執或告知另歸責人之機會,並應合法送達,因此;舉發單位之違規通知單若未能證明有合法送達,而裁處機關即逕列受通知人為受處分人,並處以較高額罰鍰時,該裁處已非適當與否之問題,而屬裁量之濫用,構成違法,得為交通法庭審查並撤銷之對象。經查:
(一)車牌號碼000—319號重型機車原係登記於異議人名下,嗣經異議人於93年7月27日將該車轉售予英國籍男子DAVISBARRYANTHONY,因該DAVISBARRYANTHONY拒不辦理過戶登記,遂提出申請書向臺中市監理站申請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經臺中市監理站車輛管理股於93年7月27日依作業規定,經審核該車欠稅、違章等至最後違規日止,合於規定,並同意辦理拒不過戶登記在案,此有臺中市監理站機車車籍查詢、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含登報資料)、機車異動歷史查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管理窗口作業手冊「不過戶註銷牌照作業說明單」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
(二)異議人既經臺中市監理站於93年7月27日同意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在案,而原處分機關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若認異議人仍係如附表所示逕行舉發之違規事實之應歸責人,則原處分機關欲逕行裁決時,自應先行向舉發機關確認如附表所示之十七件違規事實之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通知單有無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收受,若異議人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無正當理由未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時,原處分機關始得予以逕行裁決。然如附表所示裁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究竟有無合法送達異議人,僅由原處分機關移送書附件一違規查詢報表上,由承辦人附記「均逕行舉發案,警僅傳輸列管訊息,移送聯等資料並未送站存查,謹備查詢表供審理。」字樣,顯見如附表所示裁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不能確認是否合法送達予異議人之情形下,原處分機關即逕列異議人為受處分人,送達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予異議人收受。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如附表所示裁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既尚未能確認是否合法送達,原處分機關即無對異議人逕行裁決之餘地。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程序,於法未合,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查明違規通知單是否合法送達後,再行循相關程序處理,以資適法。
(三)至於原處分機關雖曾於97年10月17日以中監中字第0971000719號函覆異議人略以:參酌交通部90.01.03(89)路監交字第8956872號函釋略以:「交通違規之處罰,應以違規時之實際所有人為對象,原車主如能提出證明文件,公路監理機關本於行政裁量權經查明責任歸屬後,得改向實際所有人處罰。」之函釋原則,惠請提出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即報載拒不過戶人:DAVISBARRY君)之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居留證等年籍資料),俾通知應歸責人到案處理等語,並以該函之送達,另行起算異議期間,惟實務上常見監理機關准予原車主辦理不過戶註銷後,相隔數年之逕行舉發違規事實,仍逕列原車主為裁罰對象,而原車主或因記憶模糊、或因日久資料散失,常未能提出足資辨識並通知買受人之相關資料,則監理機關受理「不過戶註銷」之登記,原為車輛管理之實效及便民之美意,乃至喪失其存在之目的性。就其原由,實係前揭「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管理窗口作業手冊」關於不過戶註銷牌照作業說明單,並未要求必須提出受讓人之姓名、年籍、住址等足資辨識並通知之資料,本院因認監理站既准許原車主在縱未提出足資辨識、通知受讓人相關資料之情形下,只要繳清違章、欠稅款項,即可為不過戶註銷登記,則不過戶註銷登記後,關於原車主不能提出「拒不過戶人」證明文件之不利益,不能由信賴該註銷登記效力之原車主承擔,故監理機關就該不過戶註銷作業說明單,容有檢討修正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示原處分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未能由原處分機關舉證已合法送達,而原處分機關既於93年7月27日核准受處分人辦理不過戶註銷登記,復於97年10月2日於未能確認舉發單是否曾合法送達之情形下,即逕列早於四年前即辦畢不過戶註銷登記之原車輛所有人即異議人為裁罰對象,於法均有違誤,原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後自為裁定,惟因附表所示各違規事實之裁罰權時效均尚未完成,且舉發單是否曾合法送達及違規行為之駕駛人或應歸責人誰屬,均屬不明,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再行審酌,另為適當之裁決。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附表】┌──┬───────┬──────────┬────┬──────┬───────┐│編號│原處分案號│舉發違反法規│違規時間│違規地點│本院繫屬案號│├──┼───────┼──────────┼────┼──────┼───────┤│1│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3.11.02│市○○道○段│97年度交聲字第│││61-1A0000000號│第56條第1項第4款│11時55分││3186號│├──┼───────┼──────────┼────┼──────┼───────┤│2│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2.22│忠孝東路四段│97年度交聲字第│││61-A00000000號│第56條第1項第1款│17時15分││3187號│├──┼───────┼──────────┼────┼──────┼───────┤│3│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2.26│辛亥隧道│97年度交聲字第│││61-AF0000000號│第40條第1項│2時13分│北往南出口│3188號│├──┼───────┼──────────┼────┼──────┼───────┤│4│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3.5│辛亥隧道│97年度交聲字第│││61-AF0000000號│第40條第1項│17時31分│北往南出口│3189號│├──┼───────┼──────────┼────┼──────┼───────┤│5│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4.22│南京東路三段│97年度交聲字第│││61-A00000000號│第45條第1項第13款│15時50分││3190號│├──┼───────┼──────────┼────┼──────┼───────┤│6│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5.17│辛亥隧道│97年度交聲字第│││61-AF0000000號│第40條第1項│20時25分│北往南出口│3191號│├──┼───────┼──────────┼────┼──────┼───────┤│7│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5.27│辛亥隧道│97年度交聲字第│││61-AF0000000號│第40條第1項│13時50分│北往南出口│3192號│├──┼───────┼──────────┼────┼──────┼───────┤│8│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6.7│和平東路一段│97年度交聲字第│││61-A00000000號│第40條第1項│22時10分│師範大學│3193號│├──┼───────┼──────────┼────┼──────┼───────┤│9│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6.8│忠孝東路四段│97年度交聲字第│││61-A00000000號│第56條第1項第1款│17時30分││3194號│├──┼───────┼──────────┼────┼──────┼───────┤│10│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6.22│忠孝東路四段│97年度交聲字第│││61-A00000000號│第56條第1項第1款│17時05分││3195號│├──┼───────┼──────────┼────┼──────┼───────┤│11│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7.4│中山北路二段│97年度交聲字第│││61-A00000000號│第56條第1項第1款│17時23分││3196號│├──┼───────┼──────────┼────┼──────┼───────┤│12│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10.29│松仁路│97年度交聲字第│││61-AZ0000000號│第56條第1項第1款│23時32分││3197號│├──┼───────┼──────────┼────┼──────┼───────┤│13│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11.7│重慶南路一段│97年度交聲字第│││61-1AC064676號│第56條第2項│11時59分││3198號│├──┼───────┼──────────┼────┼──────┼───────┤│14│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11.18│武昌街一段│97年度交聲字第│││61-1AC085763號│第56條第2項│11時59分││3199號│├──┼───────┼──────────┼────┼──────┼───────┤│15│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11.24│武昌街一段│97年度交聲字第│││61-1AC092146號│第56條第2項│10時53分││3200號│├──┼───────┼──────────┼────┼──────┼───────┤│16│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11.30│襄陽路│97年度交聲字第│││61-1AC098432號│第56條第2項│9時39分││3201號│├──┼───────┼──────────┼────┼──────┼───────┤│17│裁監稽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5.7.7│忠孝東路五段│97年度交聲字第│││61-1AB192745號│第56條第1項第1款│12時20分││3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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