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0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秀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林曼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利伍仟玖佰叁拾玖股,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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