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世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世杰於民國104年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分二筆撥款,借款期間皆自104年2月11日起至108年2月10日止。詎料債務人張世杰於107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世杰│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3,473元││2月11日起│││├──┼────┼─────┼──────┼──────┼───────┤│002│新臺幣│張世杰│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5,434元││2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世杰│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473元││2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張世杰│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434元││2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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