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9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第二審裁判費應徵3,810,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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