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原告 程明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5,3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