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100號
原 告 毛禮貞
被 告 鄭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106年度附民字第104號),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
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