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白玉姍
洪銓禧 被告 蔡麗娟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金訴字第1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麗娟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7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