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林明星 被告 余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佑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31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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