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 呂德祥
呂子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派淵王得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分別係坐落嘉義市○村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嘉義市○區○村里0000000號),原告呂德祥、呂子桀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合計3分之1,就上開建物之應有部分合計3分之1,上開土地面積為11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300元,上開建物之
107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152,400元,有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嘉義市財政稅務局107年房屋稅繳款書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6,433元【計算式:(11311,3001/3)+(152,4001/3)=476,4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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