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陳玉慧 被告 郭水泉
郭勝喜 郭洪玉美 郭春元 李昆翰 邱楊金鑾 郭泰山 郭芳榮 鄭秀連 蘇來旺 蘇盈嘉 許榮昌 郭崇烈 郭祐瑋 郭國欽 郭豐照 郭致源 郭剛字 林俊一 林俊欽 林慧娟 郭明星 郭順福 郭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16,533元【計算式:
6,167平方公尺×11,400元/平方公尺×1652/60600=1,916,53
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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