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96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廖品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廖品帆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9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品帆│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88│││77,714元││7月2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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