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7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勤毅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99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勤毅犯賭博罪,共拾捌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僥倖利得,而多次向組頭簽賭六合彩賭博,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不良影響,有害社會善良風俗,實非可取;考量其犯後均坦承犯行,及於警詢時自述:職業「自由業」、教育程度「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偵卷第3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及預防需求,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被告雖坦承本件犯行,惟卷內並無其他具體事證證明被告本件犯行具有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9990號被告蔡勤毅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里○○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宜,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勤毅明知 賴姿晴 (已另案偵結)提供其位於彰化縣○○市○○街00號8樓之1居所作為公眾得出入場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提供號碼不詳之室內電話及行動電話搭配LINE通訊軟體作為聯繫工具,供不特定賭客以電話、LINE聯絡簽賭。仍自民國105年年中起,陸續基於賭博之犯意,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前某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搭配LINE通訊軟體聯繫賴姿晴,並以全車方式簽賭香港六合彩而與之對賭。雙方核對當天香港六合彩開獎之中獎號碼;若中獎者,可得約定倍數之彩金,若未簽中,則賭金歸賴姿晴所有。
渠等約定每週結帳1次,若有中獎則逕行扣除彩金再匯款,蔡勤毅乃依結算金額,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簽賭金匯到賴姿晴的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時間與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嗣經調閱賴姿晴之前開帳戶,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勤毅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賴姿晴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賴姿晴前開帳戶交易擷取資料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被告歷次簽賭行為,都是在當期開獎前,想出簽賭號碼後,才向組頭 楊明堂 簽賭,故如附表所示共18次匯款前之簽賭行為都是基於各別犯意,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檢察官姚玎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金蘭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日期單位:西元年,金額單位:新臺幣)┌───┬─────┬───────┐│匯款人│匯款日│匯款金額│├───┼─────┼───────┤│蔡勤毅│00000000│61,900│││00000000│17,300│││00000000│72,000│││00000000│169,200│││00000000│100,800│││00000000│114,000│││00000000│140,400│││00000000│165,600│││00000000│97,200│││00000000│149,900│││00000000│262,600│││00000000│187,000│││00000000│136,800│││00000000│51,400│││00000000│33,700│││00000000│135,000│││00000000│40,200│││00000000│74,600│├───┴─────┼───────┤│總計│2,00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