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緝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57號原告 陳盛湧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 律師
陳逸華 律師被告ASHTON,JennessMargaret(Jenny)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緝字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刑事部分因時效完成,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占春
法官李鴻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