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均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依被告甲○○之自白、卷證資料及證人所述,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被告乙○○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乙○○否認持有槍技,有事實足認有與共犯、證人串證之虞,且二人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裁定將二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予以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另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裁定自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等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被告乙○○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持有槍枝,惟因被告乙○○、甲○○猶否認所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犯行,而有就本案相關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必要,仍有事實足認有與共犯、證人串證之虞,經訊問被告乙○○、甲○○後,其等如上所述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特為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