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文熙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至本院閱卷後具狀補正如附表所
示應補正事項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至潮簡庭,逾期不為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第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就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及卷附證物觀之,均無從特定
該狀所列被告宋○○等三人究為何人,是原告關於當事人之記
載顯有如附表所載之欠缺,應併予補正。且本件為撤銷遺產分
割行為,須以協議分割之全體當事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
無欠缺,惟本件原告起訴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似未以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規定,本院命原告補正被繼承人 宋英茂 之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四本裁定補正期間至遲至109年3月10日,逾期原告即不得持本
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相關資料,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1│提出被告宋○○等三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提出│
││更正當事人欄(須補正被告之年籍、住址)及訴之聲明與事實、理│
││由之起訴狀(應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以資送達)。│
├──┼────────────────────────────┤
│2│具狀說明原告何時知悉被告協議分割遺產及為分割登記之行為,│
││並提出相關佐證。│
├──┼────────────────────────────┤
│3│詳細陳報本件訴訟所欲保全之債權,其發生始末、被告宋文熙何│
││時陷於遲延、原告何時取得執行名義(含金額若干)、是否曾經│
││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案號及執行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
│4│提出宋英茂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人工手抄全戶謄本,並補正被繼│
││承人宋英茂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於當事人欄及訴之聲明與事實│
││理由部分,須一併補正),與補正後被告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
│5│請陳報債權總額,須詳列債權額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各為多少│
││,計算至109年1月17日,並列出計算式。請確實計算債權總額│
││,非聲請執行金額。│
├──┼────────────────────────────┤
│6│敘明宋文熙於107年為系爭分割遺產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時之債│
││務狀況(須就積欠債務之債權金額及債權人一一臚列)。│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鴻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