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格緻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