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格緻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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