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許寶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玉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