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詠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詠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詠嘉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