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89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8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4年7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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