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7號上訴人 施林翠雲
李維鈞 李麗慧 李偉寧 李維芬 李武芳 李惠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被上訴人西廟法定代理人 游財登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心婷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