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42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債務人林宗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