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二五二、三0六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楊瑞益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業於民國87年4月16日已死亡,其繼承人等業已向本院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在案,為瞭解案件情形,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函為憑,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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