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 陳俊君 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兩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案號:原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73號),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14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乙節,有民事裁定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
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5年度上字第511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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