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坤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坤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坤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3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雖經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73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易字第3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繼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3月確定。其於104年3月30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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