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創紀工程行即 紀華昌 被告 蔡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為原告所有,被告應移轉該車輛予原告佔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即原告所陳報該車輛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