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鈺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0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鈺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應補充以「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據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戒毒意志不堅,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0661號被告陳鈺帆女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5樓居桃園市○○區○○路○○○○號5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鈺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94年度毒聲字第6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1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5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員簡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其另犯之偽造貨幣案件,由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63號裁定減刑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㈡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50日,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拘役25日確定,上開㈠㈡所示案件,復由同法院就有期徒刑部分以97年度聲字第2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28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6月接續執行(另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不執行拘役25日),於100年6月30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101年3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6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5月16日近6時許,在新北市坪林區黃皮橘寮某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5月16日9時50分許,在花蓮縣○○鄉○○路○段○○○號2樓為警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鈺帆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出具之檢驗總表(委驗機構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檢察官徐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