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耀南 送達代收人 林玉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何超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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