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毀損案件(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四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汽車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犯毀損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以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經定執行刑三年四月,於八十六年四月四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毀損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云云。
二、本院覆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異,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