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含安非他命殘渣吸食器壹個及含安非他命殘渣塑膠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署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含安非他命殘渣吸食器及含安非他命殘渣塑膠袋各一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含安非他命殘渣吸食器及塑膠袋各一個,因該吸食器及塑膠袋與安非他命殘渣毒品無法析離,亦應全部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對持有第二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安非他命為違禁物。
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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